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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4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禁毒委、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介绍我国芬太尼类物质管制进展——
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是毒品问题治理创新性举措
本报记者 姜天骄

4月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标志着中国政府已正式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

在4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反恐专员刘跃进,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王贺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时飞介绍了芬太尼类物质管制进展及下一步工作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刘跃进表示,芬太尼类物质是最近几年出现的,并在美国、加拿大等国迅速发展蔓延成为新型合成毒品。由于该类物质毒性强、品种多、查缉难,已成为当前国际禁毒领域面临的一大难题。在很多国家,芬太尼经常与海洛因和可卡因混合在一起作为毒品使用。

此前,中国禁毒主管部门已经对芬太尼采取了非常严格的监管措施,列管品种达到25种,超过了联合国规定管制的21种,有效防范了此类物质在国内发展蔓延。特别是加强了对芬太尼类药品合法生产企业的监管,从生产到使用环节采取极为严格的全流程、闭环式管理模式,杜绝了合法企业生产的芬太尼类药品流弊问题。

刘跃进说,此次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是中国毒品问题治理的创新性举措。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深入开展文献调研、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4个月内就完成了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的法定程序。特别是经过充分论证,科学界定了“芬太尼类物质”的法律定义,既保证管制范围的广泛性、可扩充性,又确保最大限度减少对医药、工业、科研及其他合法用途的影响。

王贺胜表示,中国政府为实现整类列管落实到位,一是引入“类物质”的概念。在文献调研、经验借鉴、专家论证、意见征求等基础上,严谨、科学地明确了“芬太尼类物质”的法律定义,既保证该定义涵盖需要列管的所有品种,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医药、工业、科研等领域合法需求的影响。

二是增加列管品种。启动法定列管程序,将“芬太尼类物质”增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正式将“芬太尼类物质”按类纳入毒品管制范畴。

三是制定配套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正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芬太尼类物质依赖性折算表”“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相关文件。

据介绍,引入“类物质”概念,对某类物质实行“按类管制”,完善了毒品管制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打击和惩治各类新型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陈时飞表示,除严防滥用以外,毒品管制的目的还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合法医疗需求的影响,减少对临床必须使用保障的影响。为此,在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论证过程中,中国政府重点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充分评估论证整类芬太尼物质具体品种和潜在的合法用途,增强预见性;二是科学鉴定芬太尼类物质涵盖的范围,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影响合法医疗使用;三是制定例外的规定,如果发现列管的芬太尼类物质有在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可以及时在非药用目录和药用目录之间动态调整。“随着立法技术和行政监管手段的逐步完善,相信还会有更好的立法方式或者管控手段。”陈时飞说。

据了解,芬太尼是一种强效阿片类镇痛剂,机制与吗啡相同,可以激动中枢神经的阿片受体,适用于慢性癌痛、急性疼痛、慢性重度非癌症性疼痛的缓解。但是,芬太尼镇痛作用有耐受性,但无封顶效应。即如果将其作为药品使用,治疗过程中很容易因过量产生风险。芬太尼产生的不良反应有呕吐、便秘、镇静、精神错乱、幻觉,严重者则会导致呼吸抑制、低血压、成瘾、昏迷,甚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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