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简称《决定》),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据了解,这次发布司法解释,通过明确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的资金支持,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破除各类要素流动壁垒,促进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破产审判,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进一步发挥破产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对于重整至关重要,对于清算程序中将企业作为营运资产出售也非常关键。”刘贵祥分析说,债务人继续经营的前提是能够获得新的借款,用来及时支付正常运营过程中的支出和相关费用,如果该类新产生的借款在破产程序中清偿顺序不明确,出借人就不好判断其借款回收的风险,也就不敢向困境中的企业提供借款。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用于债务人公司继续经营的借款,符合法定程序的,可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获得清偿。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须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同时明确了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时的救济途径,以充分保护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主任钟真真表示,企业破产法修改已列入了立法规划,具体修改内容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和改善营商环境,推动健全企业的破产法律制度,比如对法律的适用范围、破产条件、破产程序、完善重整制度、健全关联制度,以及个人破产制度等方面研究论证。
“当前,随着破产案件数量的上升,破产中税收管理和税费政策协调、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破产费用保障等问题更加凸显。人民法院将继续履行好自身职能,积极推动外部体制和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关丽说。
据了解,今年年初,深圳、北京、上海三地先后设立破产法庭。截至2018年底,全国法院已经设立98家清算与破产审判庭。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强制清算与破产类案件18823件,同比增长97.3%;审结11669件,同比增长86.5%。
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各类商事案件,推动形成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为持续提升民事诉讼效率,新发布的《决定》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明确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2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1次”。此外,《决定》适当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以实现简化程序、快速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