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强调科研伦理底线不容突破。科技部、财政部之前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中,也明确要求加强科学伦理审查和监管。这表明,人们在欢庆科技进步的同时,开始有了更紧迫的伦理关切,“有边界”的创新才是负责任的创新成为广泛共识。
科技创新是对未知的探索,是人类文明走向明天的方式。不过,正因为其中蕴含着巨大能量,没有伦理约束的科技会变得十分危险。特别是在被许多科学家看作“生命科学世纪”的当下,科学更加深刻地参与着社会生活、塑造着人类文明,能否在面对科技突破时保持足够的敬畏,往往决定着你打开的是阿里巴巴的山洞还是潘多拉的魔盒。所以,事关科研伦理的话题才会如此重要。
欣慰的是,我国科技工作者普遍认同科研伦理的重要性。中国科技协会一项权威调研显示,九成科技工作者同意“如果忽略了科研伦理,科学研究可能会误入歧途”。但尴尬的是,遵守伦理规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亟需加强。在参与调研的人群中,自认为对科研诚信之外的科研伦理规范了解较多的科技工作者仅占5%。
现实让人警醒:在我国由科技大国迈向科技强国的过程中,提高科研伦理水平是必须面对的严峻考题。而如何落脚到具体实践?这需要科技界增强伦理意识,加强自律。如何防止以种种借口,突破伦理的底线?这需要相关部门加强伦理审查,细化监管措施。
首先,科技界必须增强伦理意识,加强自律。科学研究可以大胆假设,但对其道德伦理的评估和现实影响务必“小心求证”。一些发达国家的科研人员基本都要经过伦理培训,选修相关课程。我国目前虽开展了这些活动,但质量和水平仍需提高。尤其针对在校生的教育培训更要加强,目的是让他们在学术生涯的起步阶段,就养成崇尚科学精神、遵循科研伦理、严守学术规范的良好习惯,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坚实的、“负责任”的人才支撑。
其次,相关部门必须加强伦理审查,细化监管。实现这一目标,着力点是建设伦理审查委员会。公开资料显示,我国关于伦理委员会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95年原卫生部颁布的《临床药理基地管理指导原则》中,起步真不算晚。只是,在随后的发展中,除了医疗卫生机构,绝大多数单位没有伦理审查机构,科研伦理管理制度和组织建设严重滞后。尤其是在利益驱使下,相关伦理审查制度形同虚设。而这都需要从深层次的监管理念加以重视,建立健全对科研伦理问题的监督、调查、处理和争端解决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惩治力度。
不可否认,我国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有违科研伦理的“不负责任”的创新,但我们相信,伦理意识的提高、伦理监管的加强会随着这些问题的揭露而有所进步,“坏”事也有可能产生“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