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2019两会特刊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3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被‘等’字难倒了”
本报记者 佘惠敏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带来了一份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作出立法解释的议案。

检察院的检察长不清楚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张本才代表解释说,这是因为他被“等”字难倒了!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全国正式实施一年多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食药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社会各界对于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的具体范围,即对法律条文中的‘等’字,存在较大分歧。”张本才代表说,“等”字是立法中常见的一个立法技术问题,从大量的法律条文来看,涉及“等”字既可以作“等”内解释,也可作“等”外解释。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即:“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当今社会发展很快,出现很多新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比如大数据时代,公民信息安全正受到挑战,很多企业通过APP软件过度收集甚至违法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共享单车退押金难、保健品欺诈老年人、电信骚扰等问题层出不穷……这些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吗?是在“等”内还是“等”外?

张本才代表建议进一步推动完善我国检察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建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作立法解释,甄别目前最需要利用公益诉讼保护的领域,对于法定的范围给予明确。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受案范围上应当以‘公共利益受损’为标准,凡是存在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张本才代表说。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