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引起各方密切关注。日前,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万国宫会议厅,经济日报记者就此专访了联合国贸发会议经济事务官员梁国勇。
梁国勇认真研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认为该草案具有4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该草案强调投资促进和保护,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投资环境。对比商务部2015年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外国投资法草案,此次使用了“外商投资”的提法,体现了外资政策的连续性,也反映出打造更好政商关系的立法意愿。新版本特别强调投资促进和保护,令人明显感受到完善投资环境和大力吸引外资的意图。从章节顺序上看,在第一章“总则”之后便是投资促进、投资保护,然后才是投资管理。从内容上看,投资促进和保护的相关规定更加完善。该草案的一些新增条款对于改进中国外商投资及运营的制度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外商投资法草案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的法律地位。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作为外资准入管理的基本制度,先在自贸区试点,然后在全国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外商投资法草案第一章第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该项制度的法律地位。
第三,关于投资促进和保护的新增条款明确回应了近年来外资企业的相关具体诉求。外商投资法草案第二章“投资促进”和第三章“投资保护”在2015年版本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例如,第二章第十五条、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外资企业在标准化工作、政府采购方面的平等地位;第十七条规定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国内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这些条款有助于打消外资企业在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等方面的顾虑。
第四,外商投资法草案有利于形成多种所有制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构建一个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对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外商投资法草案中诸多非常细致的新增条款强调了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原则。例如,草案第二章第九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这一规定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企业经营环境,有利于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也有利于促进中国企业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