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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3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税务总局再取消15项税务证明事项

本报北京3月12日讯 记者董碧娟1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继2018年底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后,于近日印发《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公布取消15项主要涉及税收优惠办理的税务证明事项。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布取消15项税务证明事项,可有效为纳税人办理减、免、退税等相关事项增添便利,推进减税降费实打实、硬碰硬落地。

据了解,此次公布取消的15项税务证明事项,有5项属于原本需纳税人专门通过第三方取得的证明,例如办理减免车船税时,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的纳税困难证明;办理资源税免予扣缴税款时,需提供从销售方取得的资源税管理证明等。其余10项是纳税人原本需提供的自有法定证照等资料,例如办理免征车船税时,需提供的车船产权证;办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相关税收减免时,需提供的退出现役证等。

此次取消的15项税务证明事项不仅为企业减负,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减轻了自然人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例如,取消办理房产继承免征个人所得税相关公证证明,取消残疾人、新能源车辆购置人办理有关税收减免时需提供的身份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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