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联合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已将两行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金、利息债权,以及该等资产项下的所有从权利及/或利益)依法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方。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0771-8018528
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49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联系人:俞先生 电话:020-89270349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1号珠控大厦102、103、201、602、25-35楼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联系人:廖女士 电话:0771-5842165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3号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暂计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接主体及/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务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为准。
4.本公告债权转让基准日为2018年9月30日。
附:转让清单 金额单位:元
序号债权银行借款人借款文书合同号担保人担保合同编号债权本金余额利息余额债权余额合计1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4510201801100001426号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玉柴重工(天津)有限公司、玉柴重工(常州)有限公司、玉柴桩工(常州)有限公司、天津银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2014-001号)、
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2014-001号)、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2014-001号)
121,839,007.480121,839,007.48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 平银穗营贷字20140404003第001号、平银穗营贷字20140404003第002号、平银穗营贷字20140404003第003号、平银穗营贷字20140404003第004号、
平银穗交展字20170816第001号、
平银穗交展字20170816第002号、
平银穗交展字20170816第003号、
平银穗交展字20170816第004号
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玉柴重工(天津)有限公司、玉柴重工(常州)有限公司、玉柴桩工(常州)有限公司、天津银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2014-001号)、
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2014-001号)、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2014-001号)
137,313,131.347,561,317.99144,874,449.33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平银穗交易综字20171024第003号、
平银穗交易贷字20171024003第001号
李云川、徐亮、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平银穗交易额保字20171024第003-1号、平银穗交易额保字20171024第003-2号、平银穗交易额保字20171024第003-3号5,330,799.9005,330,799.90合计264,482,938.727,561,317.99272,044,25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