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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2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进一步规范
涉重大事项议案须遵守投票指示

本报讯 记者董碧娟报道:财政部2月22日发布《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规范国有股东向金融机构派出国有股权董事的议案审议工作。

据了解,国有股权董事(简称“股权董事”),是指由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统称“派出机构”)向持股金融机构派出的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

《操作指引》明确了股权董事议案审议职责及权限、议案审议程序、报告制度等方面内容。比如,明确了股权董事的议案表决权限分为以下两类:一是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严格按照派出机构的投票指示和要求,发表意见并投票;二是一般性议案,由股权董事根据个人判断进行投票,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股权董事给予风险提示。

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是指根据公司法、金融机构公司章程等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的议案,涉及出资人重大利益的议案,或可能对金融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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