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续贷政策本质上是对优质企业提供的“激励型”信贷政策,而非“救济型”信贷政策
□ 严格禁止为关注类、不良类贷款办理续贷,续贷本身不作为下调风险分类的因素
“针对市场高度关注的小微企业续贷问题,北京银保监局已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对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要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北京银保监局党委委员蒋平在2月14日召开的银行业保险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说。
她表示,将引导银行机构在满足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开展续贷业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逐步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占比。
长期以来,由于融资期限与资金实际运转周期不匹配,部分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往往在贷款到期后难以及时获得过桥资金,难以实现再贷或续贷,加之此时,一些社会机构和人员乘虚而入,开展高利借贷活动,大幅抬高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恶化了融资环境。
因此,创新“续贷业务”成为解决上述痛点的一剂药方。但是,社会上对续贷创新也存在一定的担忧,主要集中于“借续贷之名来掩盖、延缓风险暴露”这一潜在问题。
对此,蒋平表示,续贷政策本质上是对优质企业提供的“激励型”信贷政策,而非“救济型”信贷政策;商业银行推广续贷业务,必须做到定位明确、风险清晰、定价合理、商业可持续,杜绝以续贷为名掩盖风险。
具体来看,《意见》要求银行机构开展续贷业务应坚持正向激励,对于出现临时性经营困难但经营可持续、发展有前景、符合首都核心功能定位的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应通过续贷业务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确已无力还款且具有“僵尸企业”特征的企业,严禁以续贷为名掩盖或延缓风险暴露。
同时,《意见》详细规定了小微企业申请续贷应满足的基本条件、银行机构开展续贷业务应满足的监管要求等实操条款。例如,企业不得有恶意欠息、欠贷行为和不良记录,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的管理型企业集团总部和房地产企业等不适用续贷业务政策等。
在风险控制方面,严格禁止为关注类、不良类贷款办理续贷,续贷本身不作为下调风险分类的因素,但续贷贷款的风险缓释措施应不弱于原有贷款。
在定价方面,应坚持市场化原则,鼓励银行续贷产品利率定价不高于续贷前贷款利率水平,严禁借续贷业务搭车收费,变相抬高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在考核激励方面,要适当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授信尤其是续贷业务的考核权重,降低从业人员的利润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的考核权重。
此外,《意见》要求银行机构对正常范围内的风险损失实行尽职免责。原则上,与原有贷款相比,风险敞口未扩大、担保强度未降低的续贷业务发生问题,应纳入免责范围,从而有效激发银行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开展好续贷业务、服务好民营和小微企业的内生动力。
目前,北京地区已有多家银行机构开展续贷业务,推出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等授信放款模式。据统计,2018年北京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续贷累计发放达256.7亿元。
“接下来,北京银保监局将通过监管检查和实地督导等措施,加强对银行机构落实续贷政策的持续监测与指导,对落实不力的机构及时督促整改,对成效突出的机构则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发挥正面典型示范作用,引导银行机构更为规范有效地支持优质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蒋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