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市场广大,但农村消费水平偏低,根本原因在于农民收入较低。只要农民收入有较大幅度增加,农村市场的巨大潜力就会发挥出来,宏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就有坚实的基础。农民收入由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四部分组成,所以增加农民收入要分类施策,尤其要注重补短板。
2018年,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农民工工资性收入仍实现了较快增长。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18年农民工总量28836万人,比上年增加184万人,增长0.6%。其中,本地农民工11570万人,增长0.9%;外出农民工17266万人,增长0.5%。2018年农民工月均收入3721元,比上年增长6.8%。
尽管如此,农民工工资水平要有一个满足劳动力再生产需求和符合法律及社会道德的底线,但底线之上工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力供给与市场需求间的关系,与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下,农民的工资性收入进一步较快增长有较大难度。
农民经营性收入主要是家庭经营种养业收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市场导向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玉米实行价补分离改革,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调低,从总体上来看对谷物种植者的收入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一定影响。短期内,农民的种植业经营性收入很难有较大增长。
农民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短期内难以有较大增长,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做好对农村居民家庭的转移支付。近年来,转移性收入占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不断增长,已从2013年的17.48%增长到2017年的19.40%。
应当看到,政府部门转移支付的一个重要部分是社会保障支付。近年来,有关部门努力促进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领域与城市居民并轨,在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就可以减轻农民养老、医疗等方面的生活负担,免除农民消费的后顾之忧,财政支出可迅即变成部分农村低收入群体的直接消费,从而扩大国内消费需求。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农民的转移性收入有望有较大幅度增长。
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有待持续增加。2013年至2017年,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之比虽从13.09缩减到11.90,但仍是城乡居民收入比率的4.4倍,也远高于其他三项收入的比率。2013年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是2.07%,2017年增加到2.30%,增长幅度不大。可以说,城乡收入差距中最大的短板是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差距,增长潜力最大的也是这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