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化印痕细纹”“延缓衰老”“EGF原液修复表皮”……对于这些关键词,关注化妆品的人并不陌生。然而,国家药监局日前发文称,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一时间,有关“化妆品”“药妆品”的话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为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本期主持人将为广大消费者答疑释惑。
问:为何经常听说国外有所谓的“药妆品”,我国化妆品法规中就没有“药妆品”概念?
主持人: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不仅是我国,世界大多数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概念。避免化妆品与药品概念混淆,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证,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问:不少化妆品都宣称含“美丽因子”,可信吗?
主持人:“美丽因子”,也就是EGF,又称皮肤再生因子,作为细胞生物制剂,EGF的抗衰老、祛痘印等功效,都源于它能促进表皮组织上多种细胞生长作用。
由于分子量较大,EGF在正常皮肤屏障条件下较难被吸收,一旦皮肤屏障功能不全,可能会引发其他潜在安全性问题。在配方中添加或者产品宣称含有EGF的,均属于违法产品。
问:化妆品原料中的添加成分,是否需要在产品标签上标注?
主持人:根据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的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微量稳定剂、防腐剂、抗氧剂等成分,虽然在产品配方中应当填报,但不属于化妆品成分范畴,可以不在产品标签上标注。
(本期主持人 吉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