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类主体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还不能充分满足广大农民的需求,公共服务能力不够强,农业公益性服务能力特别是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监管等方面还有待提高。此外,还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能力有待提升、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不足、全盘意识不够、定位水平较低等问题。要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能力,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发力。
一是加快改革政府农业服务机构体制。应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完善其公益性服务职能,进一步确立县级农业服务机构的公益性农业服务职能,构建县级机构的公益性服务模式。完善县级农业技术服务投资机制;改进农业技术服务项目费用投入机制;改革县级农业行政体制,建立一体化的农业行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创新体系。
二是加快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完善运行机制,提供服务能力。应进一步加强合作组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基础地位,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一体化方向发展,为农民提供综合性服务。不断扩展农业服务项目,把商业、科技、加工、金融等和农业结合起来,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连成一体,共同经营和发展,为农户提供综合且系统的服务。
三是加快提高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能力,完善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进一步加强龙头企业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骨干作用。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阶段,提高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龙头企业的发展状况。首先,龙头企业应该树立服务意识,品牌意识,为农民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社会化服务;其次,政府应明确扶持方向,把龙头企业产品的定位放在依托地区资源优势、生产高端产品和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品牌产品上,重点支持能够带动地区发展、农民致富的优质企业,并在组织、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提供并全面落实相关政策。
四是要进一步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主体尤其是农户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认识。通过增加技术指导的频率,引导服务内容与农民需求一致,扩充实用技术指导的内容,提高产前和产后的市场信息服务及产中生产技术指导,从而切实提高服务的效能。
(作者单位:北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