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票价调整采用灵活的定价方式,属于经济学中的“价格歧视”,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改善企业经济效益,是铁总迈向市场化进程的必由之路。
所谓价格歧视,是指商家在销售同样的产品或服务时,面对不同的顾客群体或不同的消费数量收取不同的价格。一般认为,价格歧视有三种。第一种是“一级价格歧视”,也叫完全价格歧视,即针对顾客每一单位消费都收取最高的保留价格。由于商家无法确知每位顾客每一单位消费的效用水平,因此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完全价格歧视,只能采取价格递减的方式来逼近完全价格歧视。例如,一些餐馆规定,顾客买第一箱啤酒收全价,买第二箱啤酒打八折,第三箱啤酒打五折。第二种是“二级价格歧视”,即针对不同的消费数量收取不同的价格,这是最常见的价格歧视策略。例如,很多商场规定,购物满1000元返200元现金或购物券,或者电商平台规定满100元免运费。第三种是“三级价格歧视”,即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收取不同的价格。例如,一些软件供应商规定,在校学生提供身份证明之后可以享受半价或者八折优惠,但其他人要付全价。还有一种价格歧视是在不同时段收取不同的价格,一般称为“高峰期定价”,它实际上是三级价格歧视的一种变形。
“歧视”在政治上、法律上通常是不可接受的,但其作为一种经济手段,是合法合理的。因为资源是有限的,每个商家都希望将有限的资源提供给出价最高的人,实现投入产出最大化,这必然意味着商家要对消费者分类和筛选。
铁总对不同日期的高铁班次收取不同的价格,是合理且应该的。此前,人们在网站预订机票或宾馆时,订得越早,价格越便宜。其实,这就是一种三级价格歧视。不同顾客的时间机会成本不同,越早订票,表明时间上越灵活,对价格越敏感。因此,商家对这类顾客提供优惠价格,既减少了顾客的成本,又便于商家提前调配资源以便节约库存成本,这是一种双赢的“歧视”。
铁总对同一天的不同时段收取不同的票价,也是一种有效的价格歧视。长期以来,交通部门的一个突出难题就是拥堵。各国的普遍经验是,针对不同时段收取不同的通行费用。如果一天之内到达某地的所有高铁班次票价都是一样的,那么消费者的出行成本就是一样的,这就不利于引导消费者分散出行,很容易加剧购票难、出行难。美国、日本和欧洲的列车通常对不同时段的出行收取不同的票价,还推出了各种优惠票券,无论是对当地旅客还是外地游客都是非常便捷的措施,相关思路值得借鉴。
过去一些年,人们经常诟病铁路部门过度行政化和脱离市场需求,现在铁路部门开始加快市场化进程,消费者应该对此表示欢迎并坦然面对。当然,铁路出行不仅是商业行为,也是民生工程,希望铁总能够在追求商业利润和保障民生两者之间合理权衡,让高铁乘客出行价格合法合理又合情。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