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已于日前印发。12月7日,国新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围绕《通知》的背景、对行业影响以及未来发展,邀请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财政部关税司司长冯晋平、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司长王炜介绍相关情况。
李成钢在会上表示,《通知》明确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此举保证了过渡期后监管安排的连续稳定,将更好满足居民消费需求。
政策连续稳定
李成钢表示,实践证明,“按个人物品监管”的原则,总体符合行业特点,有利于促进行业持续发展。此次我国进一步明确参与跨境电商零售交易的各方责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这个行业健康发展。
同时,根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信息电子化、可记录、可追溯的特点,《通知》明确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商品质量追溯体系等,并如实向监管部门传输电子信息,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质量风险监测,防控质量安全风险。
此外,对于出现质量安全风险事故的商品和相关企业,政府部门也将按规定做好信息公示,更好保障消费安全。《通知》制定过程中也结合《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在电商平台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同《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做了充分的衔接。
满足多元消费
冯晋平表示,财政部牵头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和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有关文件也已正式出台。
此次商品清单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将部分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商品纳入到清单商品范围,增加了葡萄汽酒、麦芽酿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个税目商品。第二,根据税则税目调整情况,对前两批清单进行了技术性调整和更新,调整以后的清单目前一共是1321个税目。
税收政策调整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0000元调整至26000元,今后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相机调整;同时,将单次交易限值由每人每次2000元调整至5000元。二是明确完税价格超过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三是明确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李成钢表示,这次政策调整保持了整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的延续性,稳定了行业的预期。有利于跨境电商企业长期地进行商业谋划和布局。同时,《通知》在现行15个试点城市基础上,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北京等22个新批跨境电商综试区城市,进一步完善区域布局,促进行业发展,也更好满足居民消费需求。
跨境电商具有发展迅速、商品多样化、更新快的特点。冯晋平表示,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这些特点,并综合考虑整个跨境电商发展、消费者需求、监管条件等情况,对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清单适时进行调整。
未来前景可期
由于政策连续稳定,跨境电商进口近年来发展较快。根据海关统计,2017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566亿元,同比增长75.5%。2018年1月份至10月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671.8亿元,同比增长53.7%。
针对跨境电商监管政策调整,海关2016年研究制定并对外发布了“26号公告”,明确了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措施。王炜说,为配合最新监管安排,海关总署修改完善了“26号公告”,将于近日对外发布实施。跨境电商业态在我国贸易总额中占比相对较小,但从国际层面看,跨境电商业态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未来前景可期。
“跨境电商是新业态、新模式,对它的监管有不断完善的过程。未来政策需要做怎样的调整,还要根据实践发展情况做相应研究和探讨。但就目前看,行业和消费者可以有一个相对长期的稳定预期。”李成钢表示,从长远看,无论是出口还是进口,跨境电商都会有较好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