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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12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重罚“瓜子”虚假广告凸显震慑作用
佘 颖

“创办一年,成交量遥遥领先!”当瓜子二手车邀请代言明星反复提起这句广告语时,恐怕没想到自己会为此被罚款千万元——最近,因“遥遥领先”与实际情况不符,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对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瓜子二手车)给予1250万元行政处罚。这是新《广告法》实施后,因虚假广告开出的最大一笔罚单,对全国所有企业、媒体、自媒体都是一次震慑。

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还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新《广告法》实施3年多来,因为虚假宣传被罚的企业不少,但被罚痛的企业不多。今年8月6日,湖南张家界工商部门针对三大电信运营商因“流量不限量”虚假广告开出了全国首张罚单,责令它们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万余元。虽然全国首张罚单的意义重大,但罚金只有3万元,对财大气粗的大企业来说实在无关痛痒,也没有引起太多人关注。这一次,因为对瓜子二手车开出1250万元的巨额罚单,才在社会上引发强烈反响。

长期以来,消费者已经被商家虚假宣传坑得不轻。无论是明明有限量的“不限量”套餐,还是号称使用后变白变瘦的美容神器,在各种媒体上演着刷屏广告,消费者上当不浅。尤其是在自媒体上,几乎成了广告法的法外之地,各种网络“大V”拿了广告费后肆意“种草”,软文广告写得天花乱坠,却完全未按照广告法的要求予以审核、规范,不仅害消费者花了冤枉钱,而且维权无门。近期在各自媒体销售的“杨霞”土蜂蜜被曝出是三无产品,很多受害者想要维权,却连“杨霞”是谁都不知道。

实际上,软文广告这种形式本身就是违法的。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自媒体上泛滥的那种假装是使用推荐,或者只有读到最后才能看出是植入的广告,压根儿就不应该存在。

违法广告招摇过市、屡禁不止,究其原因,还是相关部门此前对《广告法》执法偏于宽松软,企业、自媒体和广告平台违法成本低,缺少对法律的敬畏,甚至没有意识到《广告法》的存在。

希望这一次“瓜子”收到的巨额罚单能够让全社会意识到,新《广告法》也有尖牙利齿,足以形成威慑。企业今后在投放广告时,必须认真学习《广告法》。各地监管部门也应以“瓜子”案为参考,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敢于亮剑。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良好营商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让消费者放心大胆地去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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