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司法机关对信用卡恶意透支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作出调整,并明确对银行“催收”的认定标准。其中,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上调引发热议。
问:为什么要调整信用卡恶意透支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主持人: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发,但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不太理想。一方面案件数量大,当前恶意透支已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方式,案件量占全部金融诈骗犯罪的八成以上。另一方面,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明显偏重,重刑率逐年上升。此外,牵扯消耗大量司法资源,在实践中,有的银行同时通过刑事和民事两个渠道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有的银行向公安机关批量移送恶意透支案件,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力求改变这些现状。
问:今后信用卡透支多少算是“恶意透支”?
主持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里的一种常见犯罪方式。新标准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各档数额标准上调至原数额标准的五倍,即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上调后的数额标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将有效改变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明显偏重的问题。也就是说,此次修改上调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入罪门槛提高为五万元。如果恶意透支未达到规定数额,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只属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问:如何判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
主持人: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是区分恶意透支与民事违约的最重要标准。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透支时往往虚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要件,将“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客观行为直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对持卡人提出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解不予甄别,存在客观归罪、唯结果论的不当倾向。此次“两高”明确了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本期主持人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