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日讯 记者陆敏报道:中国银保监会2日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子公司的准入条件、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
根据办法,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办法中没有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
在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办法规定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办法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办法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风险管理方面,办法要求理财子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遵守净资本、流动性管理等相关要求。据了解,银保监会已着手制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等配套监管制度。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培育和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促进统一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目前,商业银行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时机基本成熟。
该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