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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11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立法治理校园欺凌有示范意义

近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提出,学校是预防校园欺凌的责任主体,教职工不得差别对待学生。这是全国首部规范校园欺凌预防和治理的地方性法规。

【短评】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案发数量及危害程度都呈增加趋势。治理校园欺凌需要多方面努力,但最根本的还是要建立和完善长效治理机制。然而,以往的治理规定大多是一般性规定,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因而,立法治理校园欺凌必要且紧迫。此次天津市率先立法规范校园欺凌行为,无疑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对地方治理校园欺凌具有明显推动作用,破除了以往相关规定执行不力的弊端,具备了更强的操作性和打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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