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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11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停复牌新规细则征求意见
重组停牌不超10个交易日
本报记者 温济聪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交所、深交所起草了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简称《停复牌指引》),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停复牌指引》从减少停牌事由、压缩停牌期限、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停复牌监管等方面,对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予以重点规范。例如,《停复牌指引》取消了筹划不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外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等事由的停牌;明确了仅发行股份重组可停牌且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等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例外事项的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5个交易日;规定了不停牌情况下筹划发行股份重组,在方案披露前不得披露相关信息;明确了交易所对重组方案进行审查问询及公司回复期间原则上不停牌;对于滥用停牌、无故拖延复牌、期满拒不复牌等行为,交易所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强制复牌等措施;对于股票累计停牌时间过长或者频繁停牌的公司,建立停牌信息公示制度等。

上交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减少停牌随意性、防范滥用停牌情形的发生,结合实践情况,《停复牌指引》对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停牌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具体来说,主要有3类情形。一是上市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其他重大事项,确需停牌的,可以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二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确需停牌的,可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三是上市公司风险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停牌。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的其他事项如筹划非公开发行、签订重大合同等,都不得申请停牌。

此外,《停复牌指引》也对交易所应当承担的监管职能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其中,对于发现停复牌事由不符合实际情况和规定的,事中可以要求公司复牌;公司未申请复牌的,可以强制复牌。在强化信息公开方面,《停复牌指引》规定了停复牌公示制度,公司股票累计停牌时间过长或停牌过于频繁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其停复牌情况进行公示。

近年来,沪深交易所持续规范上市公司停复牌行为,健全规则、强化监管、鼓励引导多措并举,减少交易阻力,保护投资者交易权。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上市公司“随意停”“任意停”“长期停”等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深市停牌公司数量占比从2016年的9%左右下降至目前的1.4%左右。沪市方面,最近一段时间,停牌公司已减少到日均10家左右,占全部沪市公司家数约0.7%。目前实践中,少停、短停、临停已成为普遍共识,为停复牌回归其功能本源打下良好基础。

在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看来,交易所出台停复牌新规细则,重组停牌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压缩停牌期限,强化披露要求,这意味着日后A股很难再出现动辄停牌很久的奇葩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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