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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11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证投服中心呼吁:
上市公司应杜绝违规担保行为

本报讯 记者祝惠春报道: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违规担保原则上对公司无效,此举将有效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顽疾。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由此呼吁上市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注立法方向,杜绝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纠正已发生的违规担保,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是指上市公司违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在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中,一般债权人包括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P2P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等各类主体。担保方主要是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担保方大多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违规担保的形式,有的是未经任何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或其他有权人士直接指使相关人员在担保合同上加盖上市公司公章;有的是决策机构的层级不够,主要表现为应该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仅由董事会决议通过。

近年来,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呈现出一个特点,大多转向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是民间借贷,且担保主体逐渐由上市公司下沉到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这更加重了违规担保的便利性和隐蔽性,给上市公司带来了很大的连带责任风险。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得到法律明确规定,是公司治理“补短板”的一个重要内容。投服中心强调,上市公司应以此为契机,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排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有无违规担保行为,同时加强公司印章管理、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杜绝违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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