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 蔚
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重大事项、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必备书面文件,是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基本依据。纵观近几年的一些资本市场“乱象”可以发现,不少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主战场在修订公司章程上,有些上市公司一向钱包鼓鼓却拿公司章程做挡箭牌吝于分红,还有一些上市公司修改章程给自己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开后门……
如何解读上市公司章程、找出关键条款并识别其背后的玄机呢?
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受《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其内容可以分为两大类:法定事项和自治事项。法定事项就是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包含“应当”字样的条款,基本按照《指引》的模板填空即可;自治事项主要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也是产生问题和风险的重灾区,其中以下几类事项最值得关注:
首先是在股东的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和投票机制上做文章。根据规定,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提案权。有些公司为了限制中小股东权利,在这些权利上额外附加了持股“连续12个月”的期限条件,甚至将特别事项通过的要求由出席股东的三分之二提高至四分之三。有些公司怕中小股东维护权益、挤占董事会席位,故意未明确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未明确不得限制征集投票权持股比例、未明确实行累积投票制等,使得中小股东发声困难。
第二是限制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巩固董事会(总经理)控制权。典型的操作是修改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和担保的审批机关与金额上限等,使得一些股东或董事根本没有否决的机会。有的上市公司特别擅长玩文字游戏,故意在“或”与“且”上做文章,让人一不小心就掉进陷阱。比如某公司将总裁“决定单次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30%的事项,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修改为“决定单次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30%的事项,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修改后原本两个限定条件只需满足一个即可,根据该公司情况,意味着单次成交金额低于12亿元的交易都可以不经董事会,总裁权限极大增加,无怪乎该公司后来爆出实际控制人伙同总裁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是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制度不完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将其利润分配办法载明于公司章程。现实中,很多“铁公鸡”在章程中未明确现金分红优先顺序、未明确听取中小投资者意见采取措施、未明确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和调整机制、未明确现金分红最低比例等。例如某上市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为由,拒不分红,引发中小股东的愤怒和交易所的“敲打”。
第四,增设“驱鲨剂”“金色降落伞”等反收购条款。一是针对收购人设置障碍,增加股东义务、收购成本和难度;二是强化对公司董事和高管利益的保障。前者包括对“董监高”设置特殊任职条件,赋予董事会或大股东自行决策反收购措施、限制市场化收购行为。比如某上市公司规定“董事长应当在在职并连续三年以上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中产生”;某上市公司章程规定换届选举更换董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等等。对于后者,某上市公司章程竟然规定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不能无故解除他们的职务,否则要支付极高赔偿金。
有人可能疑惑,这些条款造成公司内部治理混乱、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甚至违背公司法精神,这样的修订怎么会获得通过?但现实中,很多中小股东只追求短期收益,不在乎公司实际状况和长远利益,很少行使股东权利,为这些侵害自身权益的事情亮了“绿灯”。因此,中小股东除了掌握相应的知识和识别手段外,更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沦为局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