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基本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同时,根据情况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实际,对部分税目、税率和纳税方式等作相应调整。证券交易税率保持不变,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书立、领受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印花税。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印花税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征。
1992年,国家统一规定对沪深两市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经过多次政策调整,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按1‰的税率对出让方征收。
据悉,1988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印花税21450亿元,年均增长19.1%,其中2017年征收印花税2206亿元。财政部最新统计显示,今年前3季度,印花税征收1809亿元,同比增长1.2%,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881亿元。
近年来,我国持续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将现行由行政法规规范的税种上升为由法律规范,同时废止有关税收条例。
“推进印花税立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举措,以更加科学的立法保障印花税制度的规范化、法治化。”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向经济日报记者表示。
在征税对象方面,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为书面形式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及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具体税目、税率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征求意见稿》将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纳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主要考虑是:国务院已明确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存托凭证以境外股票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将其纳入印花税征收范围,适用与股票相同的政策,有利于保持税制统一和税负公平。
在税率方面,《征求意见稿》除对少部分税目的税率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水平。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实行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其中:应税合同按不同类型,税率分别为合同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和千分之一;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五;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税率为每件五元;应税营业账簿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证券交易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与《暂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作出调整的税率包括:一是为简并税率、公平税负,减少因合同类型界定不清在适用税率上引发的争议,将《暂行条例》中原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二是考虑到国务院已决定自2018年5月起对资金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减征和免征印花税,为了与现行政策保持一致,将营业账簿适用税率由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征求意见稿》基本平移了《暂行条例》,同时也在一些税制要素、征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比如对之前不同文件中的印花税减免政策进行了归并整合,把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条文,从而稳定人们的预期,增强经济活动信心。”他说。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和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我国实行的18个税种中,目前已有6个实现法定。按照规划,2020年要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
施正文认为,在落实税收法定过程中,不仅要看数量,更要看质量,尤其要保证一些重要税种,比如增值税的立法按时保质完成。
“近年来,推进税收法定原则的步伐很快,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以及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已先后获全国人大通过。下一步,在加快推进税收立法的同时,应注重提高立法质量以及法律可操作性,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刘剑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