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0月、11月都是求职、跳槽的活跃期,一些用人单位为节省因人员流失而造成的开支,会以种种理由不缴或缓缴社保,甚至出现人员到岗后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求职者对此需要特别留心。
问:入职后,用人单位一直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该如何维护职工权益?
主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问:以前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在在新岗位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属于“多个养老保险关系”情况吗?应该如何处理呢?
主持人:对于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曾经在多地流动就业和参保,在多个地区存在养老保险关系,需要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为此,应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问:若用人单位长时间未给职工缴纳社保费用,该如何投诉要求公司补缴?
主持人:根据《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若用人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职工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本期主持人 韩秉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