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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一版 2018年10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防范股权质押风险应有长效机制
周 琳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影响面比较广泛,一旦处置不当将带来市场流动性风险、市场波动加剧、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等一系列问题。进一步防控股权质押风险,必须从完善管理制度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两方面着手,构建化解股权质押风险的长效机制,继续完善法制法规建设,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最近,随着A股市场主要股指回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加大,深圳、北京、河南、山东等地国资纷纷出手“援助”本地注册上市公司,从股权和债权两方面入手化解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中国银保监会日前也表示,允许险资设专项产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央地两个层面此时对同一问题密切关注,绝非偶然,说明防范股权质押风险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已不容忽视。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是股东自主民事行为,外人无权干涉,但由于其影响面比较广泛,一旦处置不当将带来市场流动性风险、市场波动加剧、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等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在配资等高杠杆基本消除以后,A股不少民营企业和中小创板企业的风险,有相当一部分源自大股东过度股权质押“掏空”上市公司,成为目前A股市场最大的“灰犀牛”之一。

当前,市场的担心集中在两方面。一是现有政策“工具箱”里有没有机制防控股权质押风险?二是靠地方和险资“输血”支持,是否足以解决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

针对第一个问题,管理部门早已建立了一套涉及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风险管理制度,具体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两个层面。在风险管理制度层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2004年联合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行为的风险控制加以规范;证券交易所等2013年至2015年间,先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指引(试行)》,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监管部门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等,对质押双方的财产申请、财产状况、处置过户等信息作出了明确的披露规定。今年以来,监管部门还适时出台了《关于证券公司办理场外股权质押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暂停场外股权质押,多家证券公司已提高场内股权质押“门槛”。这些制度保障在过去十多年里为防控股权质押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场没有出现因为单一公司股权质押“爆仓”等个案并引发系统和连锁反应。所以,投资者应对现行政策“工具箱”保有充足信心。

针对第二个问题,为应对市场极端情况,地方国资和险资施以援手,也有其必要性。眼下的救急之策是找到资金来接下可能出现风险的股权,防止股权质押爆仓之后的市场“闪崩”。民生证券统计显示,自今年6月份至今,在全市场发生的29起国资入股民营企业案例中,同地域并购的标的公司股权质押比例高达42.19%,异地并购案例为32.62%。可见,除部分地方国资跨省收购为谋求公司控制权之外,多数同省收购不谋求控制权,更重要的目的是化解股权质押风险。

不过,进一步防控股权质押风险,“输血”接盘显然只是权宜之计,必须从完善管理制度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两方面着手,构建化解股权质押风险的长效机制。

一方面,应继续完善法制法规建设,优化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政策,尤其要强化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信息披露,对股权质押比率较高、股价与预警价格较为接近的上市公司,强化日常监管,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预案。同时,应尽快推动相关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整合,建立场内场外全口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数据库,会商研究股权质押情况,系统分析质押融资资金规模、流向,为监管风险预研预判提供决策依据。

另一方面,要站在经济基本面、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的角度,努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畅通企业融资渠道,壮大私募股权基金市场,严厉打击虚假上市、恶意造假、忽悠式重组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并购重组、新股发行、债券融资等各方面降低企业成本,让真正有意扩大生产销售规模的企业不再因为短期资金压力陷入过度“加杠杆”融资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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