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10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高”出台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

本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针对民商事审判领域中的虚假诉讼现象呈现多发态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限定为“无中生有型”捏造事实行为。

《解释》明确,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负责人表示,虚假诉讼犯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行为人隐瞒他人已经全部清偿债务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债务的,也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解释》列有12个条文,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界定、定罪量刑标准、数罪竞合处罚原则、刑事政策把握、地域管辖确定等作了全面规定,《解释》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