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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10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障民事权利 体现法治价值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张 雪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也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基本依据。我们每一位公民,几乎天天都要与民法打交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应当有与新时代国家繁荣、民族复兴相适应的伟大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说。眼下,立法机关正在加紧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力争在2020年全部完成民法典编纂工作。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复杂的工程,要如何编?需解决哪些问题?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邀请参与这项工作的王利明教授就民法典编纂中的问题作了专题讲座。

既要“编”又要“纂”

已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分为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六编。

“从总体上说,这个体系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起来的,这表明我们的民法本质是一部权利法,民法典分编通过全面保障民事权利,从而体现和贯彻了法治的价值。”王利明说。

所谓编纂民法典,既要“编”又要“纂”。“编”就是要将现有的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和制度作系统整理和统合。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编纂民法典各分编需要对这些民事法律作科学化、体系化的整理。“纂”就是要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确立新的制度。

“因此,我国民法典编纂不是对现行法的简单汇编,而是要在总结现行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作必要的制度完善、设计和创新。”王利明说。

在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审议之前,民法总则已先期于2017年3月15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完成了编纂民法典工作的第一步。

王利明说,民法典的编纂应协调好民法典分编和总则之间的关系。明确民法典总则对分编的指导关系。民法典分编是民法典总则的进一步展开,是民法典总则原则和规则的进一步细化,民法典总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可以有效指导民法典分编。民法典总则中确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制度,是民法典分编编纂的重要指导。

同时,要避免分编与总则规则的重复。总则本身是一种实现立法简约的立法技术,目的在于避免民法典条文的重复和冗余,总则和分编规则应当避免重复。对于总则已经作出规定的规则,分编之中就不必再予以规定。

全面维护百姓权益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特别重视民生保障。“什么是民生?最大的民生就是老百姓的权益问题。只有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才能真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真正解决老百姓民生保障最为重要的问题。”王利明说,民法典分编应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保障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可以看到,民法典分编草案中增加了居住权规定。王利明解释,所谓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权利。居住权制度对于解决非继承人的居住问题、离婚后需要经济帮助的一方居住问题、以房养老问题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比如说,被继承人在生前为长期照顾其生活的人设置了居住权,房屋由其子女继承,如果不在物权法中规定居住权为物权,只是通过合同关系解决,则房屋一旦因买卖等原因发生产权变动,该合同权利将无法对抗第三人,居住权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承认和保障。”设置居住权制度也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缓解住房紧张问题、实现“居者有其屋”目标的有效机制。由于现行物权法中并没有承认居住权为物权,因此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对居住权的设立、效力、消灭等问题作出规定。

此外,王利明表示,民法典合同编中还要强化对契约正义和实质公平的保护,如强化对承租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从实践来看,在房屋、车位、车库等租期届满后,出租人可能会将其出租给他人,承租人生活的稳定难以得到保障,这就有必要规定承租人到期后优先续租的权利。再如,为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有必要对提供水电气等公共产品提供者的强制缔约义务作出规定,以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民生。”

确认和保护人格权

人格权独立成编被认为是此次民法典分编草案中的一大看点。王利明认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体现为从实现外在物质文化需要向同步追求精神心灵需求的转变,不仅要求充分保障财产权,而且期待人格尊严能够获得尊重,名誉、荣誉、隐私、个人信息等人格权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实践中,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人肉搜索、信息泄露等现象层出不穷,其侵害的主要是公民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网络空间侵权易、维权难的问题严重,因此有必要在总结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加强人格权立法。”在他看来,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是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立法机关对人格权保护的高度重视。

王利明认为,人格权编需要注意全面确认和保护人格权,从个人生前到死后的人格权益保护,包括胎儿的利益和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从网络环境到实体空间的人格权益保护;从物质性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到精神性人格权的保护(如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保护还包括各种人格权在行使中可能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如禁止性骚扰、非法跟踪、偷拍偷录、私闯民宅,维持信用记录准确完整,保障个人基因和遗传信息隐私等。

“尤其是适应社会的变迁和科技的发展,人格权需要保持其开放性。”王利明举例,伴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个人声音的利用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声音作为一种人格利益,其保护也越来越重要。“这就有必要在民法典中保持人格权的开放性,形成人格权保护的兜底条款。”

此外,王利明还提出,人格权编需要注意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并重。在网络环境下,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往往具有不可逆性,这就需要更加重视对侵害人格权侵权行为的预防。“民法典人格权编应当积极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同时借鉴外国经验,对禁令等制度作出规定,以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在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要采用精神损害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方式,充分实现对人格权的救济。

充分反映时代特征

“今天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应当成为21世纪互联网、高科技时代民法典的代表,我们的民法典应当充分反映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真正体现法典与时俱进的品格。”王利明表示,民法典分编应该回应科技发展需要,完善网络治理。

对加强高科技时代人格权的保护,王利明指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声音识别、人脸识别的应用范围日益广泛,这也提出了声音和形象权益保护的问题。此外,随着生命科学的发展,个人基因和遗传信息的保护也日益严峻,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也要求法律及时回应器官捐赠等现实问题。

对妥善平衡人格权保护和数据流通之间的关系问题,王利明认为,目前在我国大数据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既要鼓励数据的开发、利用和共享,以促进数据产业发展,但同时也要提高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关注度,完善保护规则。“例如,大数据产业发展起来后,必然实行数据共享,其中也大量涉及个人信息数据的共享。但是,在数据共享中,数据开发者是否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分享者获得数据后如何使用这些数据等。这些界限不清晰,数据共享就很容易变成数据的有偿交易,造成对信息权利人的权利侵害,无法实现数据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王利明建议,不能因为过度保护个人信息等权利限制数据产业发展,也不能为发展数据产业不考虑个人信息等权利的保护,民法典相关规则设计应当妥善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鉴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可以只规定平衡人格权保护和数据流通之间关系的基础性规则,或者作原则性规定,为有关单行法细化规定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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