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进一步激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出发,完善了有别于党政领导干部、充分体现中央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是推进中央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对《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关专家和企业家进行了解读。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是党的全面领导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体现。《规定》明确完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就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在《规定》的具体内容中,也都鲜明体现了党管干部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是党对国有企业全面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李明星表示,《规定》的诸多环节科学体现了党管干部原则。比如,在选拔任用工作中,从提出工作方案到确定考察对象,从严格考察到集体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强调都要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再如,在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试点工作中,强调上级党组织要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发挥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旭认为,党管干部,需要完善制度、创新制度。《规定》是党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加强管理的具体体现,是重要的制度创新。
“加强党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不是要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死,而是要在保证打造出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的基础上,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使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区别于党政领导干部,形成能领导中央企业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家群体,成为实现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领头人。这一群体的形成,必将提高我国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引领力。”张旭说。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当前,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有些方面还简单参照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够。《规定》强调,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必须准确把握市场规律,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在张旭看来,经过多年改革,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因此,究其实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具体落实到实践层面,就是国有企业与市场机制的关系。
李明星表示,《规定》着重强调了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中的市场规律作用。在丰富和完善市场化选人方式方面,《规定》明确将公开遴选作为选拔任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方式之一,明确对经理层成员的选拔任用可以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和委托推荐等方式,进一步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同时,明确提出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聘期制),对经理层成员可以实行聘任制,推进契约化管理。此外,《规定》还强化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注重区别企业功能定位,注重行业对标,注重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全覆盖。
“《规定》强化了市场化退出,包括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组织调整,以及因企业发展战略调整、产业转型、兼并重组等需要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调整等,形成优胜劣汰、优进绌退的机制。同时,提出合理增加经理层中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比例,稳妥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有序推进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试点工作。”李明星说。
“《规定》强调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必须准确把握市场规律,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创新注入了活力、指明了方向、开辟了通途。”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宋志平说。
突出担当有为和正向激励
目前,中央企业正处在高质量发展的攻关期,急需充分调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如何激发和保护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企业家精神?对此,《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了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担当有为要求和正向激励。
《规定》提出,对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业绩突出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及时提拔重用,激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重担当。同时,《规定》还明确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从目的正当、禁止排除、程序合规、行为合法、结果合理等5个维度明确可以容错的基本条件,引导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
“国有企业家承担多重任务,更需要关心和爱护。《规定》从目的正当、禁止排除、程序合规、行为合法、结果合理等维度明确容错条件,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让企业家能够后顾无忧,大胆创新。”宋志平说。
在完善薪酬分配和激励机制方面,《规定》提出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短期激励与任期激励相结合,激发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动力。实行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严格选拔任用标准
“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是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在国有企业的具体化,是选拔任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根本标尺。
李明星表示,《规定》明确了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高标准严要求。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中,《规定》逐一细化“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要求,强调加强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经营业绩考核、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强化抓改革、强党建、促发展导向,引导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规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推出比较成熟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激励和管理规范,使中央企业的领导人员能够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国企改革和发展目标。”张旭说。
在解决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问题上,《规定》完善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明确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因到龄、任(聘)期届满、健康原因、离职学习、不适宜担任现职和自愿辞职等退出的方式和相关要求,特别是细化了因不适宜担任现职退出的具体情形,对政治上不合格、工作不在状态、能力素质不适应、履职业绩平庸或者作风形象较差的及时予以调整,促进领导人员正常更替、人岗相适,增强领导人员队伍活力。
张旭表示,《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发现问题、发现落实的难点和缺陷,特别注意区分行政干部和企业管理者的差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企业家一般要求的科学的考评体系,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减负松绑、激发活力,真正使《规定》简便易行、有效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