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1日讯 记者佘颖报道: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活动。对同意举办的竞赛,今后将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均不合规。
同时,《办法》明确规范了具体办赛行为,切实整治一些竞赛乱象。一是在竞赛属性方面,强调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二是在办赛原则方面,强调组织竞赛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等。三是在结果使用方面,强调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要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