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喻剑报道:日前,深圳市规土委发布《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暂不计收地价,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不再要求加装电梯工程办理建筑设计方案核查手续,可以直接申办加装电梯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定》降低了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业主申报条件的要求,明确提出加装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本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申报。
《规定》明确了可加装电梯的住宅类型。只有具有合法权属证明、非单一产权、已建成投入使用、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单元式住宅方可按本规定加装电梯;要求在其建设用地红线内解决加装电梯。
在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方面,规定了规划国土、住房建设、消防、特种设备、规划土地监察、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职责分工,也要求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主动配合加装电梯工作。另外,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项目的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规定》还要求辖区街道办协调加装电梯工程中业主之间的协商工作,并开展批前公示,规定有异议的业主应提交书面意见,可申请召开听证会听取其意见。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先通过协商或调解来解决问题;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