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在路边停车后,有停车管理员向你收取费用时;在超市购物,发现某个商品打折促销时;在早晚高峰打车,被要求加价时……你是否知道,价格是谁决定的,这种价格行为又是否合法?
答案可以从价格法中找到。价格法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价格法实施20年来,我国商品和服务领域的市场调节价比重上升到97%以上,价格逐渐从“更多由政府说了算”,转变为“主要由市场说了算”。
目前,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等,具体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为准。这些商品和服务大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需要政府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价格。政府的定价是否科学公正透明,往往成为定价过程中社会关注的焦点。
根据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价格法实施以来,价格听证制度在全国各地普遍推行,政府的定价行为得以规范,价格领域逐步由过去的封闭式管理向开放式管理转变,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的依据、权限、范围,以及定价程序等,都被公之于众,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大为提升。同时,政府定价成本监审、集体审议、专家论证、价格公示等制度不断完善,推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严格依法行政,规范价格行政行为。
但是,由于缺乏规范化的细则等原因,价格法规定的定价程序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难点,实际效果打了折扣。比如,近年来不少地方“逢听必涨”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群众诟病定价的主要方面。不少人提出,政府定价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人员选择、程序方法上,比如参与人员没有代表性、专业性,听证程序不够全面、透明,听证结论以偏概全等,应当对听证会代表的构成、比例等予以明确,同时扩大听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范围。再比如,价格法虽然规定了政府定价的成本调查制度,但由于现行价格管理的范围过宽,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又相对较少,实践中主管部门很难对成本构成全面有效地审核,定价有时成为申报价格的经营者与管理人员之间“讨价还价”的过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从今年1月份起施行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从制定价格的程序、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监督机制与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政府如何定价。在价格法的修订过程中,有必要将这些精神和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进一步完善细化。
将价格行政权力严格约束于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这是20年前制定价格法的可贵精神。20年来,价格法在合理配置资源、规范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稳定市场价格总体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期待,价格法的修订,继续秉承依法治价、市场取向、改革创新、民生为本的立法理念,推动政府价格管理法治化水平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