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公司申请注册“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标,但商评委认为“小蹄大作”是成语的不规范写法,容易对中小学生正确认知和使用产生不良影响,故而将申请驳回。餐饮公司不服,将商评委告上法庭。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餐饮公司的诉讼。
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的,是公司或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用户辨认商家的最重要方式之一。现实中,人们在拟制与注册商标时,往往追求寓意美好且朗朗上口的效果,成语作为流传甚广且内涵丰富的“现成话”,自然逃不过制作者的追捧,借此营造出同音不同字的“双关”,给受众留下深刻的记忆。不过,凡事都要遵规守矩。商标有商标的法规,成语有成语的特质,比如成语所具有的结构固定性、意义整体性、语法功能多样性等。若随意滥用或更改、替换成语,不仅有失庄重严谨,更极易造成歧义解读,甚至会误导少年儿童,给人们使用成语造成认知混乱。
可见,制作和取得商标是一件非常严肃、慎重之事,必须经过规定程序并契合人们的认知习惯,除了应该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外,还应具有促进我国文化建设发展的作用。尤其是,借助成语拟制商标名称要慎之又慎。此次法院驳回“小蹄大作”的商标申请,既是对有悖《商标法》的行为依法制止,也彰显出对语言规范的切实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