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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8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信用信息范围边界有待厘清

田 禾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一般而言,信用信息应当主要用来评价个人或者经济组织的履约能力,对于个人而言重点应是其资信情况,对于经济组织而言还可包括其守法情况。但是,近年来也出现了“信用泛化”的趋势,比如有的地方将交通违法、损坏共享单车、旅游中的不文明行为等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个人的上述行为确有不妥,但一概作为信用信息来使用未免有失偏颇,因为这虽然可以评判特定个人的人品,但其一般不涉及个人的履约能力。一些机构和平台倾向于对外发布个人或者企业的失信信息,但晒在网站上的海量信息对于需要使用有关信息的个体来说并不方便,同时还存在信息被滥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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