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实现一系列推动改革发展的制度创新。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税制改革尤其是直接税改革被赋予了重要意义。
所谓直接税,可理解为税负不可以或者很难转嫁、由纳税人直接承担的税。关于直接税的功能,理论上有多种解释,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需把握好直接税的调节功能,特别是其具有的再分配功能。应该看到,税收首先会有筹集收入、满足政府履行职能需要的功能,但是不同的税在筹集收入的同时,多多少少都会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影响。一般而言,直接税对利益分配结构和人们行为的影响更为明显。从我国推动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来看,妥善推进直接税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新征程中需经受的历史性考验。在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基础性制度的过程中,同样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更好推进直接税改革,有几个理论和认识上的误区必须加以澄清。
第一个误区是“税收万能论”。有人认为,税收能够解决一切经济社会问题。似乎税收手段一经运用,相关问题就能迎刃而解,这种看法是不对的。税收制度只是制度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税收工具只是宏观调控诸多工具里的一个选项。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特别注意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但在个别事情上,也曾走入了“税收万能论”的误区。比如,我国曾经推出过筵席税,希望以此遏制大吃大喝现象,但在实际执行中,这个税种难以承担这样的使命。这种“税收万能论”的形成,有时也来自一些具体案例引发的错觉——这种事情都可以用税收调节,那还有什么事情不能用税收调节?对此,应当有理性认识,看到税收是有调节作用,但这个作用不是万能的。
第二个误区是“税收无用论”。有人认为,税收其实起不了什么作用,不要太看重税收。从理论上讲,这种观点也不能成立。税收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包打天下。但是,应该建立的税收制度迟迟不建立,又是万万不能的。我们做经济分析,不能仅拿一个制度因素、一个参数,去和某一个结果简单地形成一对一的因果关系。比如,房地产税作为直接税,在我国的作用将不只是单一地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它还有其他的目标和作用;它的作用也未必会表现为决定性的,但我们不能否认它会对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起到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
第三个误区是“税制自然演变论”。这一观点强调税制是自然演变的,不能“揠苗助长”。但结合实际情况看,税制是怎么来的呢?其中人为的因素必不可少。所谓“税制自然演变论”,听起来好像有些道理,但这也同时否定了人们主动把握税制的可塑性和推进税制改革的必要性。如果税制发展是一种自然演变的过程,那人们就不用考虑税制改革了,就让它自然演变吧!但在实际生活中怎么可能实现?我们现在所说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税收立法”,都是要抓住这个可塑性。当然,税制的可塑性掌握得好不好,确实有高下之分;税改方案的效果到底如何,也是要由历史来检验的。
当前,直接税改革的重点是紧紧抓住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房地产税法应尽快启动一审,在税法草案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寻求最大公约数,处理好免税部分的设计问题,并注重配套解决不动产开发、交易环节相关税费的清理、整合与减负问题。个人所得税改革方面,也要积极推进,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大方向上迈出实质性步伐。
(作者系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