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对“无还本续贷”政策加以细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建议从更高层面出台具体细则,对无还本续贷进行严格规范
□ 要防止地方行政干预,严禁对“僵尸企业”、产能过剩企业等办理续贷业务。要明确重点支持的行业和企业,帮助目前暂时困难的企业尽快走出困境
近日,山东德州“无还本续贷”的新闻刷屏,赞扬和质疑声音交加。那么,究竟如何看待银行的无还本续贷,以下是笔者的几点思考。
以前,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银行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负债率、信用情况等,决定是否续贷。续贷规则是“先还旧、再借新”。企业若要续贷,就得把归还银行的本金和利息窟窿先堵上,于是产生了“过桥”资金。“过桥”资金需要企业向小贷公司或民间借贷组织筹集,高额的费用和利息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
应该说,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是新常态下经济转型发展的产物,它起源于2014年7月份原银监会印发的《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之后,原银监会又多次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各地银监局也相继出台办法,加以政策引导,如福建银监局设置无还本续贷相应监管考核指标,建立“续贷企业名单”管理制度。河北银监局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用新发放贷款结清原有贷款,以缓解小微企业“倒贷”之痛。
但也有机构担心,无还本续贷不能调整为“关注类”贷款,相当于变相操纵了银行资产质量,有些分支机构可能会借此掩盖不良,这与充分真实暴露不良的要求不一致。由于各种原因,续贷政策执行不到位。另外,有的银行续贷产品不符合实际情况,设置的条件比较苛刻;有的对续贷产品宣传不到位,许多企业尚不了解甚至不知道有续贷产品;还有的信贷客户经理嫌手续繁琐、害怕担责,加之缺乏绩效考核的动力,甚至有个别信贷客户经理与小贷公司、民间借贷组织勾结,“帮助”企业寻找过桥资金,从中收取好处费,等等。
其实,对于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五级分类问题,监管部门的政策非常明确,就是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由此可见,这是特殊情况下的特殊监管政策,符合我国稳增长、稳就业大局要求。
如何把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到位,既惠及小微企业,又防止地方政府干预以及个别银行借机掩盖不良贷款,笔者认为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应对无还本续贷政策加以细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近期各地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办法,引导银行机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并收到一定的效果,但这些制度都比较零散,缺乏统一标准和权威性,建议从更高层面出台具体细则,对无还本续贷进行严格规范。同时还要防止地方行政干预,严禁对“僵尸企业”、产能过剩企业等办理续贷业务。要明确重点支持的行业和企业,帮助目前暂时困难的企业尽快走出困境。
其次,加强监管考核,引导合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监管部门要加大督导力度,促使银行机构尽快修改完善现有续贷办法,使其与稳增长政策和监管政策保持协调一致,切实解决小微企业续贷难问题。同时也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问责力度,防止借续贷之机掩盖不良贷款问题发生。
再次,创新信贷产品,满足企业所需。各银行机构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实际情况,在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研发针对性强的续贷产品,满足不同的小微企业需要。同时在把控好风险的情况下,不断扩大续贷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型企业、扶贫贷款、农户贷款等也要纳入无还本续贷范围,以切实降低融资成本,让无还本续贷政策惠及更多企业。
此外,各银行机构也要加强新发放贷款的管理,根据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确保贷款期限覆盖生产周期,避免人为因素造成贷款期限不合理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