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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8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沪市将实施三分钟收盘集合竞价
避免大量虚假申报和撤单

本报记者 温济聪

近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调整收盘交易机制,实施三分钟收盘集合竞价,并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时配套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及《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收盘交易机制及相关调整将自2018年8月20日起实施。

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在收盘交易机制调整方面,一是股票实行收盘集合竞价。股票交易的收盘价产生方式调整为通过收盘集合竞价产生。收盘集合竞价的时间为14∶57至15∶00。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可以申报,不可撤单。行情揭示同开盘集合竞价。债券、债券回购、基金等其他交易品种的收盘价产生方式不变。二是调整证券交易停牌后的复牌时间。为配合收盘集合竞价的实施,提高交易效率,根据相关规定而停牌且当日复牌的证券,其复牌时间做如下调整:如证券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则于当日14∶57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对于原先“盘中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的规定,调整证券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并于14∶57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

关于股票上市首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调整方面,对于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连续竞价阶段、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和开市期间停牌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统一调整为“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对于股票的其他3类上市情形,即增发上市、暂停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其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900%且不得低于前收盘价的50%”;后续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统一调整为“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上交所此前规定的股票上市首日其他价格控制方式不再适用。

关于开市期间停牌的股票接受申报事项的调整方面,开市期间停牌的股票可接受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方式一次撮合成交。债券、债券回购、基金停牌阶段可接受申报的有关事项不调整。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上交所此次对收盘阶段竞价方式的修订,其目的是维持收盘阶段价格的平稳并与上交所目前实行的竞价方式保持一致。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可有效避免之前部分资金利用集合竞价期间进行大量虚假申报和撤单,造成某只股票大涨或涨停的假象,从而跟风买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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