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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8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坚定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改革开放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院长 屠新泉

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有助于系统地解决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开放和对内改革的问题,因此应以加入GPA为契机,全面梳理、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推进相关领域尤其是国有企业采购的市场化、规范化改革,实现以开放促改革、以开放促发展的目标。

4月1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时宣布,中国将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进程。这是2007年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以来,中国最高领导人首次就此正式表态,标志着中国加入GPA谈判进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GPA作为WTO管辖的诸边协议,向所有WTO成员开放,但不要求所有成员加入。其宗旨是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实现参加方政府采购市场的相互开放。截至2017年底,GPA共有19个参加方(将欧盟及其成员国计为1个参加方),包含47个WTO成员,另有10个WTO成员正在申请加入GPA。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组成部分,GPA作为这一领域最重要的国际贸易协议,对推动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和一体化具有重要作用。目前,GPA涵盖的政府采购市场规模每年达1.7万亿美元。GPA也是WTO成立之后少数取得新的谈判成果的领域。

中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承诺,在成为WTO成员后将尽快启动加入GPA谈判。2007年底,中国政府履行承诺,提交了加入GPA申请和首份出价。根据加入GPA的程序,中国需要就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范围提供出价,并和GPA参加方开展双边谈判,同时要按照GPA规则的要求修改相应国内法律法规,使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符合国际规范。由于多种原因,中方的出价与GPA参加方要价还存在差距。自2007年提交首份出价以来,中国已经总共提交了6份出价,其中第6份出价在各个方面与第5份出价相比都有较显著的进步。但即便如此,在美国、欧盟等主要参加方看来,我国目前的出价仍有不足。

从根本上看,我国加入GPA需要解决的是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问题。一方面,政府采购制度本质上要求首先解决政府和市场边界的问题,但目前,我国政府部门还有附属的经营实体。此外,我国国有企业公益类和商业类的分类改革尚未完全到位,政府采购边界不够清晰,尤其是用于政府目的的采购与用于商业目的的采购很难区分。另一方面,我国还未加入GPA,也未与任何国家和地区签订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协定,从法理上看,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尚未开放。外国政府及其企业对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心存顾虑,我国企业也被排斥在其他国家政府采购市场之外。我国国有企业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但被GPA参加方认为是政府采购,对此一旦出现争议,也被外界归因为政府采购领域存在歧视或不开放。

政府采购领域的改革和开放往往是一体的,没有开放的政府采购也就难以形成一个公平、有效竞争的环境。加入GPA有助于系统地解决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开放和对内改革的问题,因此应以加入GPA为契机,全面梳理、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推进相关领域尤其是国有企业采购的市场化、规范化改革,实现以开放促改革、以开放促发展的目标。

当前,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使得经济全球化和多边贸易体制面临挑战。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再声明坚定支持多边贸易体制,维护全球化。在WTO多哈回合谈判长期停滞、其他新议题难以形成共识的情况下,GPA是当前WTO体制中为数不多的运行较好、仍处于健康发展中的诸边协定,近年来还吸收了多个新参加方,而且近期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大都参照GPA制定了政府采购规则。这都表明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得到了众多WTO成员的支持,已经成为经济一体化的重要领域。因此,中国加快加入GPA进程,正是以实际行动表明中国对全球化和WTO的支持。

尽管加入GPA仍然面临许多体制性、技术性的现实困难,但只要坚定加快改革开放的决心、勇于担当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责任,中国将尽快完成加入GPA谈判,扩大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完善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同时为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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