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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7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东大会不能沦为“大股东会”
祝惠春

最近一段时间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集中召开的时间。代表中小投资者行权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参加了100场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发现不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走形式”,漠视中小股东权利的现象严重。

比如,存在“股东大会登记难”。中小股东无法通过公开电话与上市公司取得联系。投服中心在参加浙江辖区某制造业公司、大连辖区某交通运输公司、深圳辖区某媒体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前,均连续几天数次拨打公司对外公告的联系电话,都无法接通,发送邮件无人回应,只能暂且将登记材料传真至公司公告的传真号码,几经周折才完成报名登记程序。投服中心的“待遇”尚且如此,遑论其他普通股民。

再比如,有的上市公司大会不让中小股东发言、拒绝回复中小股东的质询。小股东想提问需预约,甚至有的股东大会地点设立在居民小区中,地点难寻觅,找会场需人带。

还有的上市公司限制中小股东权利,“阻击”小股东参会。某公司现场会议登记时,除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明,还要求提供“持股证明”,如不提交证明,就不能现场表决。其实公司在年度股东大会前,能够从交易所取得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完整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与股东的账户卡核对后即可确认股东身份。要求额外的登记材料,无非是想以此为由,阻碍小股东参会,限制中小投资者依法行权。

长期以来,在股东大会上,中小股东不参会、不发言、不投票的现象较为普遍。话语权小、参会行权意愿低在中小股东中普遍存在。究其原因,尽管有路途远、时间成本高等客观因素,但是上市公司不重视中小股东参会,不向中小股东提供便利的参会途径和机制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法律赋予了中小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权利,不容侵犯。

提高上市公司治理质量,是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任务,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上市公司应建立有效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可惜的是,虽然上市公司治理取得了不小进步,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内部治理结构中制衡机制无效和外部监督机制缺乏。

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不可蜕变为“大股东会”,漠视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要充分认识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的重要性。监管方面,包括上市公司协会,要切实督促上市公司重视股东大会,使股东大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投服中心可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示范和引导广大中小股东积极参会行权。与此同时,广大中小股东也要增强股东权利意识,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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