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每逢“6·18”“双11”等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一些电商平台强令商家“二选一”,由此引发诸多纷争。今年6月份出台的《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对电商明令禁止“二选一”。
“二选一”属于垄断行为。有人认为,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下称商家)是平等合同关系,前者要求后者“效忠”并非不可。这种说法忽略了“二选一”对市场交易的危害。表面看,虽然每个电商平台都向消费者开放,但由于精力、习惯等因素,大量消费者会“粘住”一个主要的购物平台,希望在一个平台内获取更多的选项,也就是同一个商家会进驻多个平台,供消费者选择。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这无异于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同样,“二选一”也侵犯了商家的竞争自由。平台与商家并非简单的展示与被展示关系,平台对商家收取的各种费用、结账方式、促销模式、排序算法都会对商家的利益造成影响。若能同时入驻多个平台,商家就有了更多趋利避害的机会,包括在不同平台销售多寡不同的商品,甚至最终离开一个平台。如果被迫提前“锁定”一个平台,商家会倾向于“一动不如一静”,形成经济学上的沉没成本,丧失左右逢源的机会。
此外,电商平台实施“二选一”,还损害了其他平台与商家的缔约自由和发展空间。如果各个平台竞相效尤,必将导致市场被切割而呈现板块化,搞“二选一”的平台则坐拥免于被商家不断评估和挑选的垄断利益。
电商平台“二选一”之弊,并不局限于特殊的销售平台,还关联着实体经济大局,与生产、销售、消费乃至就业等环节息息相关。市场交易平台的割据行为,不仅妨碍了新平台的竞争机会,更令广大企业与消费者的福利消散。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电子商务法》三审稿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实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这项拟议的法律规范有望突破“优势地位”要件这一传统限制,成为一条“本身违法”的行为禁止规则,即只要电商平台有强令商家“二选一”等相关行为,就构成违法。
随着各行各业“互联网+”程度不断提升,反垄断立法在电商平台领域的探索,有望为实体经济更广泛领域的反垄断规制提供参照与启迪。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