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乡村振兴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7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用好村民理事会
□ 丁琳琳 侯崇智

农民是乡村振兴的受益主体,也应是乡村振兴的建设主体和治理主体。但是,目前我国乡村社会的基本现状是老弱妇幼留守乡村、青壮年与能人流入城镇。分散、弱势的农民无论作为建设主体还是治理主体,在组织和落实乡村振兴行动上都显得力量不足。谁能代表本集体全体村民的利益?谁能担负起农民作为乡村振兴建设主体和治理主体的责任?笔者认为,在乡村现有的各类法人或非法人,社会或经济、行政、群众团体等组织中,村民理事会是上佳之选。

首先,村民理事会在新农村建设、农村改革中发挥了主体作用。从广东、安徽、江西、湖北等地的实践看,村民理事会在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宅基地制度改革等多项农村建设、改革事务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不仅积极参与了调查摸底、宣传动员、方案制定等环节,更在政府和村两委的指导下,主导了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纠纷调处等工作,有效衔接了乡政与村治,促进了建设项目和改革措施的落实。

其次,村民理事会为乡贤治村提供了平台,重塑了村风民风。村民理事会吸纳了各类乡村社会精英,包括村内“五老”、致富能手、在外乡贤,并利用了宗亲力量和村规民约,使其开展工作更贴近村情民意,更懂得方式方法,更容易化解矛盾纠纷,因而,也得到了村民广泛的支持、认可和信任。

但是,村民理事会通常作为“一事一议”的组织载体,具有临时性、不稳定的特点。要发挥村民理事会的主体责任,就要固化其组织体系,改善其发展条件,以便在乡村振兴中长期、稳定地发挥作用。

第一,提供制度保障。给村民理事会合法地位,并出台政策办法,规定其成员资格标准、成立程序,以保证其具有公认性、代表性、稳定性。同时,形成民事民议、民办、民管的基层协商格局。

第二,扩大职能范围。确立村民理事会为最基层自治组织,扩大其职权范围,赋予其环境整治、纠纷调处、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精神文明建设、治安维护、宣传与社情民意反馈、公共与公益事务管理、招商引资等职能,使其逐步成为常设机构,功能向村庄综合治理和长效自治的方向发展。

第三,提升综合能力。通过教育培训、宣传引导、结对帮带、边学边干等方式,培养出讲道德、讲政治、有文化、有办法,具有市场意识、民主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具备政策理解能力、依法办事能力、建设执行能力、协调领导能力和社会事务管理能力的理事会成员,使村民理事会有能力发挥长效作用。

第四,强化物质支撑。村民理事会发展面临人、财、物不足的制约,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集体经济收入补充等方式,给其日常运行和人员、活动开支等经费支持;设立激励机制,大力发动、吸纳和重用乡贤等社会精英,充实村民理事会力量;配备活动场所、补齐办公设备设施。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