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将“不得将搭售商品作为默认同意选项”写入其中,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现实中,不少人在汽车票或火车票售票窗口购票时,会同时拿到一张保险费小票,少则几毛钱,多则几十元钱。虽然许多人对此不满意,但因为钱不是很多,只好默默接受。不仅如此,一些互联网售票平台也将保险等服务作为默认同意选项,消费者在下单的同时,会不知不觉地购买了并不想买的增值服务,花了冤枉钱。这种乘人不备的“默认搭售”,备受诟病。
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双方的权益是平等的。无论是窗口服务还是电商服务,均可以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但买与不买的决定权应该在消费者,必须事先向消费者明示,绝不应“玩套路”使消费者落入陷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是商家必须守住的底线,“默认搭售”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要把消费选项的决定权还给消费者,对于消费者不需要购买的服务项目,应当视为消费者拒绝此项服务,不得先斩后奏地“默认搭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