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明星高收入是市场导向的结果,但一切在法律范围内取得的收入都应该依法缴纳税款。遏制偷逃税的恶劣行为,除了要强化法律惩处导向和增强人们的依法纳税意识,还应当从制度层面给这一行为套上“紧箍咒”
日前,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所谓“阴阳合同”,是一些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交易以便收取佣金,为买卖双方出具两份交易金额大小不同的合同,其中“大合同”中的交易数目只需买卖双方心知肚明即可。同时,交易金额小得多的“小合同”则用来应付登记纳税。这样一来,“阴阳合同”就具有了两大特点:一是特别适用于交易金额较大的商业行为,二是为了偷逃应缴国家税收。
近几年,随着国内电影票房快速增长,网络剧需求量逐渐增大,影视明星尤其是知名演员的片酬水涨船高。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演员片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额2万元以下的应纳税率为20%,2万元至5万元的税率为30%,5万元以上的税率为40%。由于明星的片酬都普遍超过5万元,意味着有近一半的片酬会用来纳税。这就难以排除部分演员会产生偷逃个税的冲动或行为。
其实,除了“阴阳合同”之外,影视明星偷逃个税的方式还有其他类型,其中较为普遍的就是成立个人工作室或者创办公司,借此一方面能够享受地方政府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于是可以让制片方将自己的巨额片酬收入直接打入个人公司账目,这种做法表面看上去是合法避税,但其实是一种更为隐蔽的逃税行为。
虽说影视明星高收入是市场导向的结果,但一切在法律范围内取得的收入都应该依法缴纳税款。对于偷逃个税的行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我国刑法也对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有相关处罚规定。那么,为什么还有影视明星敢于触碰法律红线呢?归根结底,还是因为经济利益的驱动。
笔者认为,遏制偷逃税的恶劣行为,除了要强化法律惩处导向和增强人们的依法纳税意识,还应当从制度层面给这一行为套上“紧箍咒”。
根据国外一些成功经验,在给予偷逃个税者行政与刑事处罚的同时,逃税必须记录到欠税人的信用报告中,其后续贷款、购买保险、求职、上学乃至出行等都会受到影响。同时,在影视剧制片流程管理上,可以引进国外的完片监管担保模式。也就是说,一部电视剧从立项开始就会有第三方机构介入,不仅可以把控片剧的质量,同时也可将演员片酬从合同签订到完成付款打款纳入监察之中,同时明确第三方监管机构的失职渎职责任,形成对影视明星从进账收入到纳税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截至目前,税务机关与纳税主体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关系,尤其影视明星的收入具有高度流动性与隐蔽性。这就需要借助信息技术、大数据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技术,构建针对纳税主体财务收支变动状况的及时追踪与发现机制,开发出更先进的税收征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