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披露的《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曝光了过去几年存在的涉房违规金融、公司炒房囤房等乱象。比如,审计署报告指出,2010年4月份东方电气集团在年度投资计划外使用2084.07万元购买27套商品房及车位,至审计时长期闲置。
炒房囤房的上市公司也不在少数。据Wind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一季度末,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数量已超过1650家,价值超过9900亿元。
过去几年,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释放了巨大的财富效应。不少上市公司打着“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益增长的办公空间需求,创造稳定的经营环境,同时又利于提升企业形象,增加客户对公司的认可度”等幌子,通过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投资房地产行业,待价而沽,其中有不少上市公司尝到了甜头。有的将已经升值房地产卖出套现,增厚上市公司利润,比如青海华鼎、深圳惠程;有的则通过卖房成功保“壳”,比如2017年*ST人乐卖房扭亏并成功“摘帽”。
上市公司适当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无可厚非。但是,如果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大比例持有投资性房地产,就需要各方关注。首先,上市公司使用从公众手中募集的资金参与商业地产或者住宅市场竞争,在资金和身份上占有优势,这对个人购买者来说不公平。其次,房地产升值并能快速变现的财富效应,吸引了更多上市公司入市。“干实业不如炒房”的观念助涨了社会投机风气,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再次,那些把资金投资到房地产赚快钱的上市公司看似“聪明”,实则是没有未来发展方向的短期行为。最后,上市公司炒房囤房是对资本的浪费。发展资本市场的目的是要高效地配置金融资源。上市公司炒房囤房就好比好钢没有用到刀刃上,可同时在资本市场之外,却有着大量企业在排队IPO。还有的上市公司甚至将卖房变成调节利润的手段,保自己“不死”,这不利于资本市场出清。
监管层应出台更为严格的措施,对企业和上市公司炒房囤房作出适当限制,尤其是那些已经大比例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在具体措施上,可对其购房数量、持有时间适当限制,也可以提高增值税额度,还可以对其再融资设置限制性条件,从而堵住上市公司炒房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