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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6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从严防范培训机构“跑路”风险
房清江

再过一个月就到暑假了,一些家长开始关心起为孩子“报班”的消息。北京昌平法院日前通报的数据显示,近3年来,该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中,教育机构“跑路”占了很大比例。

应对培训机构预收费后“跑路”风险,诉讼是最重要的手段。不过,从法院通报的案件情况看,此类案件都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范畴,由消费者主张合同违约权利,诉求多是要求退款,这对于“跑路”的机构来说惩戒力度太低。另一方面,合同违约诉讼涉及协议条款及举证责任,诉讼耗时费力,让不少消费者望而却步。尽管消费者可以加强合同审查,有意识规避合同陷阱,但是这类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一般人很难特别较真地一条条阅读和争辩,仅靠事后的违约诉讼来维权显然对培训机构约束有限。

从收费模式来看,先付费后服务往往是培训机构的收费模式。许多培训机构场所是租赁的,师资也是流动的,付了费能否提供承诺的服务明显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有关部门须对物业出租商家与培训经营机构加强管理,限制其制定消费规则的权限,防止其损害消费者权利。

为此,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定相关法规,并纳入消费维权管理,实行刚性约束。首先,应严格区分预付收费适用的范围,避免无序泛滥。培训机构短期预付收费模式有其合理性,同时也应对其加以引导,鼓励按课时付费机制,一次或几次一付。其次,应严格限制预付收费的权限,设置预收费额度的上限及按期服务收费的时限,禁止强制预付收费,必须为消费者提供多元付费模式选择。第三,不鼓励将预付收费同价格优惠挂钩,防止消费者因为贪图优惠而陷入更大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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