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子文
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平台模式发展由来已久。简单地说,平台可被视作一种现实或虚拟空间,该空间可以促成双方或多方用户之间的交易和匹配。许多传统的中介企业、组织、媒介,都具有鲜明的平台性特征。
随着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平台模式迅速迭代,在其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平台经济呈现出新的演进、变化趋势。在互联网、大数据和移动技术的支撑下,平台不仅大大降低了用户交易、匹配所付出的成本,更突破了以往受到的时空限制,平台用户之间的交易和匹配不再被限制于同时或同地。随着边际成本的急剧下降,平台逐步具有此前任何商业模式和组织结构都无法企及的运行效率,并以此将数以亿计的企业、消费者连接起来,推动双方或多方之间的沟通、匹配、交易、分工、合作和互信。因此,平台经济的兴起,被一些学者称为“数字革命”的三大标志性事件之一和新世纪以来最重要的商业事件。
近年来,平台经济不断重塑传统产业、创新商业模式,引领全球产业发展和科技发展新趋势,一大批基于互联网、大数据和移动技术的平台企业迅速崛起。在我国,平台企业已经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排头兵,也是跨产业融合的重要载体。北京、上海、杭州、深圳等城市已成为世界范围内有影响力的平台经济重镇,一大批平台型组织和企业快速发展,它们重塑了消费者的消费习惯,颠覆性地重构了商业生态,推动了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一系列重大变革,成为各行业新的增长引擎。
平台经济在提升经济运行效率、推动创新和市场分工等方面有着日趋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平台经济本身也存在诸多问题。近年来,大量由市场失灵、恶性竞争、道德风险引发的负面事件随着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而出现,市场摩擦加剧,公共事件频发。由于平台用户数量庞大,这些事件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不断引发对平台企业道德方面和相关政策规制的讨论,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
比如,在进入稳定的发展阶段后,平台企业常常通过价格战扩大市场份额,充分放大其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以便在市场竞争中稳占优势。当价格战不再是唯一有效的竞争手段时,平台企业的备选战略一般包括并购行为和排他性行为——这两种行为也常常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因此常被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
再如,平台企业是用户匹配、交易信息的集聚中心,用户个体的信息数据安全系于平台企业一身。近年来,一些电商平台的信息泄露事件屡屡发生,引发了大量网络诈骗、用户账户丢失等安全问题,造成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甚至危及其人身安全。
要解决平台经济存在的问题、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不仅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也需要加强法制建设、治理规则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一是要加快制定、修订相关法律,落实已颁布的法律法规。目前已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时,主要侧重传统的单边市场,对具有双边性质的平台则适用性有限。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平台,应当建立跨部门的综合协调机制,创新管理体制和规制手段,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同时,应当重视细则制定和司法解释等工作,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地。
二是树立底线思维,明确平台企业的权责和义务。对新兴行业的平台企业要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态度;对食品安全、个人隐私安全、医疗教育等关乎民生的关键领域,则要加强监管力度和监管效率。此外,还应当在权责分明的前提下,鼓励平台发挥自身对整个行业生态系统的治理、监管功能。总而言之,要统筹好内部治理、社会监督和政府规制所发挥的功能,形成合力,有效解决平台经济发展的规制问题。
(作者单位: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产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