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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6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张文中无罪,这是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标杆”案件——
公平正义为民企注入新动力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李万祥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无罪。”

“原审被告人张伟春,无罪。”

“原审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

……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内,当审判长孙华璞宣读完毕终审判决后,这几句判决仿佛凝固于大法庭上空,久未消散。2018年5月31日,这个日子对56岁的张文中来说,注定难忘。

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2009年3月30日,张文中因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后经两次减刑,于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

从1994年创办物美综合超市到2006年被逮捕,这12年,张文中在连锁超市领域辛勤耕耘,成绩斐然;从2006年被逮捕到今日被改判无罪,这12年,张文中人生坠入低谷,但最终没有错过法律的公正判决。

两个12年,对中国消费、零售等领域来说,是更新迭代的12年。

前12年:

高歌猛进创业时,一朝入狱背冤案

如今,走进大大小小的物美超市、大卖场,很少有人将它们与张文中联系起来。就在刚过去的5月份最后一天,这个名字“刷屏”了。

据物美集团官网介绍,物美集团是我国最大、发展最早的现代流通企业之一。同时,它也是京津冀地区最大的商业零售企业。目前,在华北、华东和西北等地区拥有各类店铺超过1000家,年销售额500多亿元,资产500多亿元,员工10万余名。

在最高法宣判前的5月21日,张文中与富士康总裁郭台铭在物美总部举行工作会谈。富士康将与物美建立长期、深入的合作关系。双方一致同意为打通商业与工业的全面数字化而共同努力。物美集团全面推进数字化转型和线上线下一体化对很多企业而言都有借鉴意义。

企业发展离不开企业家。物美从1994年创业开设第一家超市起,一路高歌猛进、扩张发展至2004年,曾一度占据北京三分之一的零售市场份额,被誉为“明日沃尔玛”。但是,这一切的发展却在2006年戛然而止。

2007年12月25日,河北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

2008年10月9日,河北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

——1997年,张文中与泰康公司董事长陈某某、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田某挪用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申购新股为个人谋利,共盈利1000余万元。

——2002年初,张文中、张伟春(原系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总监)在明知民营企业不属于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支持范围的情况下,经共谋,物美集团以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诚通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通过申报虚假项目,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3190万元;

——2003年至2004年间,物美集团在收购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与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分别持有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后,张文中安排他人分别向国旅总社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赵某某、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支付好处费30万元和500万元;

据此,衡水中院对张文中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张伟春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物美集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30万元;张文中、张伟春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均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张文中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和诈骗罪定罪部分,对物美集团、张伟春定罪量刑及对张文中、张伟春违法所得追缴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对张文中诈骗罪量刑以及决定执行刑罚部分;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其所犯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后12年:

身陷牢狱难开脱,改判洗冤清白归

2016年10月份,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于2018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不是再次审理、第二次审理,而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

再审中,张文中、张伟春及其辩护人、物美集团均认为各自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定罪量刑错误,建议依法改判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在收购国旅总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给予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过程中,梁某没有为物美集团提供帮助,物美集团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张文中并未向梁某支付500万元,梁某也未提及此事,数月之后,在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物美集团因李某某通过陈某某索要而支付500万元,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梁某事后得知,明确表示与其无关,并拒绝接受该笔款项,该款一直被李某某公司占有,物美集团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文中作为物美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亦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及张文中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张文中与陈某某、田某共谋,并利用陈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陈某某所在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转至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股票交易账户从事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原判认定张文中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标杆”案件:

正义可能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正义可能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张文中案件的改判再次说明了这一道理。

公开宣判后,记者问张文中:“今天这个判决结果应该是您一直期盼的,现场听到这样的结果,您是什么感受?”他回答:“从阶下囚到彻底平反,当场宣布无罪,应该说心情是百感交集,思绪万千,这一路历尽艰辛……”

纠正张文中案有什么重要意义?对历史形成的涉及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妥善处理?为什么要改判张文中无罪?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吸取教训?就这些社会关注的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张文中案改判具有标杆意义,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也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政策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张文中案件,是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的一个“标杆”案件。案件的改判,对于张文中及物美集团来说,洗刷了他们长期背负在身上的罪名,恢复了他们的名誉和财产;对广大企业家来说,是看到了党和国家依法保护产权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和实际行动。该负责人认为,这营造了企业家健康成长的环境、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将进一步增强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财富安全感,使广大企业家能够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这位负责人说,本案的改判,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依法保障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案的改判,也必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国家法治的信心、对人民司法的信任,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该负责人认为,依法妥善处理特定历史条件下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是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来说,对于这些不规范行为,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民事赔偿等方式妥善处理,但是不能把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党中央的统一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司法保护,努力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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