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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6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虚拟财产继承通道有待畅通
史洪举

随着互联网高速发展,人们的工作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网络。与通常所说的货币、房产、车辆等有形财产不同,微信账号、邮箱、游戏账号、手机号码等属于看得见却摸不着的虚拟产品。截至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虚拟财产的规定还不完善,赋予虚拟财产相应的法律地位,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让人们对虚拟财产享有更真实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比如,根据继承法,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资料、图书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没有提及虚拟财产。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也只是原则性地规定,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且,很多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用户对账号只享有使用权,如果相关账号一定时期未登录,将清除该账号的相关信息并收回账号。这样一来,很多网络账号等虚拟财产在使用者离世后,因继承人不知道账号和密码,无法登录和使用,其中有价值的信息只能被湮没掉。

现实中,网络账号等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利用价值乃至变现价值日益凸显。比如,微信、QQ、微博账号、电商账号中承载着联系人、银行账号等信息,一些账号甚至与银行账户类似,具备交易、储蓄、理财等属性。而且,一些资深玩家的网游账号价值更加不菲,网游装备的价值动辄数万元。这决定了相关账号使用者及其继承者的权利应该得到有效保护。

其实,在自然人之间,只要达成合意,网络账号等虚拟财产的转让并不受限制。刑法也已将虚拟财产列入保护范畴,盗窃QQ币、网游装备行为将受到惩戒。民法总则也强调了个人信息权应得到保护。可见,虚拟财产应该成为可被继承的财产,不能因为注册人去世了,网络账号中的财产就没法继承了。

因此,应当完善配套机制,畅通人们继承虚拟财产的通道。比如,在实名制条件下,授权人们持相关证明查询已故被继承人在各个互联网的账号。根据账号属性,赋予人们不同权限,对人身属性较强的账号,可继承其中的财产性权利,原账号注销或收回;对手机号、微信号等人身属性不强的虚拟财产,不妨赋予由继承人来选择过户账号或者抄录有价值信息后再注销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让人们对虚拟财产享有完整的使用权、处分权、继承权,跟上互联网时代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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