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指出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湿地保护和修复资金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