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化解少年家事纠纷中,越来越多地引入社会力量,旨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全国试点法院大多已经成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超过70%的法院还组建了独立建制的家事审判庭、少年家事庭,各试点法院配备了较为专业的家事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近70%的试点法院组建了专业家事调解队伍。
法庭设保护室:
未成年人可参与法庭调查
北京西城区民政局申请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一案,是北京市首例民政部门作为申请人要求撤销未成年人养母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同时也是北京市首例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的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以及北京市首例法院判决指定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案件。
未成年女孩小蕾(化名)自幼被李某捡拾并办理了收养手续。小蕾常年遭受养母李某的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被强迫彻夜捡拾废品,导致睡眠严重不足,影响休息、学习。作为监护人,李某甚至放任其男友王某对小蕾实施暴力殴打,并导致小蕾多次遭受他人犯罪侵害,处于危困状态。西城区民政局所属西城区救助管理咨询站作为临时庇护机构,对小蕾给予了临时监护、生活照顾、学习帮助等。
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为维护小蕾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其本人意愿,海淀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李某作为小蕾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北京西城区民政局为小蕾的监护人。该案适用了特别程序审理,一审终审,宣判当日生效。
据介绍,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为了解小蕾的生活近况和个人意愿,到小蕾接受紧急庇护的场所登门探访。同时,为帮助她走出童年的心理阴影,法官还专门邀请北京市青少年法律心理咨询中心的心理专家一同前往。法官一行通过实地考察及与帮扶社工座谈,了解到小蕾1年来接受紧急庇护期间的生活居住环境及学习、成长情况等。
通过面对面交流,小蕾向法官袒露了自己的心声,法官也通过耐心的释法说理工作,使小蕾理解了本案诉讼带给其未来生活的意义和影响。心理专家及时洞察了小蕾不想再面对李某的心理顾虑,对小蕾予以循循善诱的心理抚慰和支持。小蕾明确表示愿意出庭参与诉讼,勇敢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考虑到小蕾个人意愿,为使其免受二次伤害,法庭采用专门的视频保护技术,让小蕾在司法社工的陪同下,在专门的保护室同步参与法庭调查,确保小蕾在不直接面对李某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行使未成年人参与诉讼的权利。
少年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化机构。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1988年5月份,最高法总结和推广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机构建设的经验后,少年法庭陆续在各地建立起来。2016年5月份,最高法部署在全国选择118个中基层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少年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又在各个城市少年法庭蓬勃开展。目前,全国四级法院均已建立少年审判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审理。
引入社会力量:
构筑未成年人保护共同体
近年来,人民法院引入社会力量,在少年和家事审判中提供法律援助、家事调解、心理辅导等社会性服务,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已成为一项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
“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妥善化解少年和家事纠纷。”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陆伟敏说,家庭关系是具有高度情感色彩和道德伦理性的社会关系。引入社会力量,对家庭矛盾疏导指引,可使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司法柔性和人文关怀,体现对未成年人人权的保护。
据了解,北京一中院未审庭自2009年6月份成立以来,已受理各类涉未成年人案件3846件。围绕“特殊优先保护”与“教育、感化、挽救”的特殊要求,该院形成了“同心圆环”式多元化社会力量参与审判的特色机制。
陆伟敏说,“同心”是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圆心,“圆环”是社会力量透过特色审判机制层层加固,合力构筑未成年人保护的共同体。目前,未审庭已固化成型“七大圆环”,包括社会调查制度落实到位、法律援助律师“全覆盖”、率先借助心理咨询师、依托社会工作者、完善多元参与回访帮教制度、联动调解公正高效地审理社会关注案件、寻求爱心公益协助申请救助基金。
“无论是法律援助还是少年司法,核心特点是希望实现人员的专业化,保障少年司法的质量。”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一个案件对法官来说只是判决,但却关系到孩子的权益。随着少年司法的发展,人民法院一直在延伸审判职能,法官做了很多审判以外的事。
佟丽华认为,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服务体系还有待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仅靠法官的力量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非常有限。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推动搭建社会服务机制,显得更加迫切。
前不久,北京一中院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签订《强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障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强化对涉诉未成年人及其他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保护,畅通法律援助渠道,积极为诉讼中的困难未成年人提供小额爱心基金。
“少年和家事审判融合发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的最大化。在大平台上有利于整合利用内外资源力量。”北京一中院院长吴在存认为,这两项审判本身各具特色,但在所涉权益方面又具有关联性和不可分性。两项资源的结合,可以实现资源整合利用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