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当前,面对网络消费中的诸多问题,首先应区分商品交易和服务提供的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间的法律关系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具有一些特性:一是通过网络订立的合同只能在网络世界履行;二是服务提供过程中因算法不透明会产生歧视性交易的风险,影响用户接受服务的质量;三是大多数为格式合同,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拟定内容,用户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无法对条款加以修改或协商。因而,在消费者权利意识全面觉醒的时代,互联网企业更应与时俱进,与消费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和谐契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