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借贷发展迅速,由于缺乏制度规范和强有力的监管,导致一些机构组织或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乱象丛生。对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能够净化社会环境,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利于社会长治久安与和谐发展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并就民间借贷提出“四条禁令”。这是金融监管部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又一重大举措。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发展迅速,由于缺乏制度规范和强有力的监管,导致一些机构组织或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乱象丛生,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暴力催收”贷款案件频发。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5052起,涉案金额1795.5亿元;今年1月份至3月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1037起,涉案金额269亿元。虽然发生的案件和涉案金额同比呈现下降趋势,但案件总数和涉案金额仍在高位运行,且参与非法集资的人数持续上升。同时,非法“校园贷”“套路贷”依然猖獗,由此导致许多大学生身心及家庭受到严重伤害。
非法民间借贷以及“暴力催收”等问题的存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也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不利影响。此次银保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出台措施,对民间借贷行为加以规范,有利于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是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要求的重要体现。对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能够净化社会环境,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利于社会长治久安与和谐发展。为此,各相关部门要齐心协力,共同配合,对非法民间借贷活动的治理绝不能手软。
一方面,对于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从事非法放贷等金融业务活动的,要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依法予以取缔,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利用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暴力催收”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非法发放“校园贷”等行为,触犯《刑法》的,要按照《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对相应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部门要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对其所在银行机构及其具体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该取消从业资格的要取消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分工合作,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形成合力,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非法民间借贷。
在打击非法民间借贷的同时,还要注重引导合法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质量,创新信贷产品,满足实体经济和不同群体的信贷需求,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和强有力的资金支持。